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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打印本页]

作者: 邱明春    时间: 2016-10-17 20:09
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前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作者: 邱明春    时间: 2016-10-17 20:12
标题: RE: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尽管出台的有点晚,好在中医药的祖宗是中国,中医药最迟在10年以后,一定会占领医疗市场份额的一半,同仁们加油
作者: 医医医    时间: 2016-10-21 09:01
这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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